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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国际社会可以支配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1988年,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维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认。
尽管《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维持和平事宜做出具体构想,联合国于1948年首次尝试维和手段,在中东地区设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自1948年至今,联合国总共采取了60个维持和平行动,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个。截止2006年6月30日,有15个现行的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及其部署事宜由安全理事会授权,并须事先征得东道国政府同意,通常也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的同意。维和人员可能包括军事人员和警察以及文职人员。维和行动可能由军事观察特派团或维持和平部队或两者联合组成的人员执行。军事观察特派团由不配备武器的官员组成,其任务主要是监督协议或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维和部队的士兵手中虽有武器,但多数情况下只能用于自卫。
维持和平行动所需的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并得到会员国的资助。联合国根据维和预算方案对会员国的资助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该预算方案的一个标准额度对派遣部队的会员国实行补偿。
2003财政年度(自2003年7月算起)维和行动的总费用预计为22亿美元左右,相当于全球军事开支总额的0.15%。联合国通过上述预算方案资助其维和行动,由多国派遣军队。这种全球性的“负担均摊”的做法确保了人力、财力和政治资源的高效利用。
自1948年至今,共有来自将近130个国家的80多万军事、文职人员和警察参加了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这些人中大约有2264人在执行公务时牺牲(截止20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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