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公布,2001年美国共产党第二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
前 言
美国共产党是为美国工人阶级服务的美国工人阶级的政党。美国工人阶级的构成具有多种族和多民族特点。其成员有男有女;有年轻人也有老年人;既包括有工作的工人,也包括失业的工人;既包括有组织的工人,也包括无组织的工人;既包括同性恋者,也包括异性恋者;既包括美国本土出生的工人,也包括外来移民;既包括城市工人,也包括农村工人,包括所有从事多种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工人群众,其人口在美国社会中占大多数。我们党是非洲裔、墨西哥裔、波多黎各裔及其他拉美裔、土著、亚裔美国人和其他一切受到种族和民族压迫的人民的政党,同时也是妇女、青年人和其他所有劳动人民的政党。
工人的生活条件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正在遭受接连不断的攻击,这种攻击来自资本主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属性。我们党的斗争目标包括就业及经济安全、不断改善的体面生活、和平、公正、平等、可持续的环境、同性恋权利、医疗、教育、买得起的住房、老年人的需求、民主以及给所有人提供有成就感的生活,我们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只有废除资本主义制度并对社会进行社会主义重组才能结束人剥削人的现象以及压迫、战争、种族主义、环境破坏和贫困等邪恶事物。我们寻求建立的是一个将人与自然的利益置于利润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
美国的开国革命坚持平等、公正、民主、生命、自由和为所有人争取幸福的理想,其进步意义长期以来得到马克思主义者的充分肯定,当然马克思主义者也认识到其历史局限性,主要是未能废除奴隶制度。为实现上述理想,今天的共产党人正继续进行着斗争。美国的革命民主传统要求我们,当不公正、不平等和剥削等种种压迫变得无法忍受时,就对社会进行根本的变革。这一传统赋予我们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建设新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呼吁拓展《权利法案》以保障宗教、政治和个人自由,以及免受贫困、饥饿、失业和种族主义侵扰的自由。
种族主义在美国生活中起到了特殊的破坏作用,使数千万受到特殊压迫的人民生活极度贫困,降低了所有工人的生活水平。种族主义损害所有工人的利益,阻碍工人阶级觉悟的提高,将工人的注意力从阶级剥削上移开,进而离间工人的阶级团结,并给资产阶级带来额外利润。共产党坚定地反对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民族压迫、美国民族沙文主义、男子至上、仇视同性恋和反犹太主义,进步力量的敌人正是利用这些来分裂工人阶级和人民力量,民主、平等、公正和阶级利益的原则要求我们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和性别压迫。我们为一切种族、民族和性别压迫的受害者争取完全的平等。团结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而上述斗争是实现团结的重要方面。
战争与和平、财富与贫困、生态与污染、种族与民族分化、性别歧视和国际冲突这些问题都与阶级斗争密不可分,并有很多相似之处,可在此基础上在不同民族、组织和联盟之上建立团结。工人阶级作为必要的领导阶级,与其他核心力量——所有遭受种族和民族压迫的人群、妇女和年轻人一道,有能力建立起一个包括劳动人民的其他组成部分(例如家庭农场主、小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在内的社会运动,这些人团结起来就有力量进行根本的进步变革。
和平对于我们这个星球和人类的生存至关重要,为了给资本家带来更多财富,美国对世界霸权的追求已经带来了毁灭性的战争、环境恶化和大规模的贫困。美国共产党努力争取工人阶级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他们对本国领土和经济自决权的追求。本着工人阶级国际主义的精神,美国共产党与全世界共产党和工人党建立最紧密的关系。
自1919年在芝加哥成立以来,美国共产党在争取和平、民主权利、种族和性别平等、经济公正、工会组织和国际团结的斗争中书写了光辉的历史。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将民主讨论与决策和统一的意志与行动最大程度地结合起来。我们工作的重点是提高自身能力以便将百万人民组织起来参加斗争,反对资产阶级将反共作为其决胜法宝。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努力建立最广泛的团结,以反对当前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全球帝国主义,争取有利于劳动人民的短期成果和改革,并争取在实现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以及建立社会主义之后,实现美国政府、经济和社会的逐渐民主化。
怀着对我党历史的无限自豪和对其未来的坚定信心,我们特此制定美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章 名 称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美国共产党。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一条 美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党的决议和政策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而最终的决议一旦做出,全体党员都有义务执行。民主集中制把最大程度上允许党员参与政策制订及民主选举领导机构,与党中央按照共同认可的路线和政策协调指导全党行动结合起来。
团结是劳动人民在实现其利益的斗争中最有力的武器,党员坚定地团结在党的行动纲领周围,就能增强党的力量,帮助工人阶级和人民运动更好地团结起来。
集体主义是党的基本工作作风,通过集体讨论和行动,我们努力制定并实施最好的方案来实现劳动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 党的任何组织都服从于其上一级组织。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权力,不仅有权决定党的一切政策和行动,而且选举党的全国领导机构,并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意志和决议。
第三条 党的各种决议是在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上,经过充分讨论之后通过多数投票制定的。只要该决议不违背党的全国性政策和决议,所有党员,包括不赞成该决议者,都有义务宣传这项决议,为其斗争并执行决议。
党的领导机构关于重大问题的决议应通告党的其他组织。任何党员、支部或委员会,如对决议存有异议,都有权利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对决议重新审议。在申诉结论尚未做出之前,全体党员必须执行决议。
上级领导机构应在接到申诉的90天内,或在下一次委员会例会上讨论有关申诉。申诉可向更高一级领导机构直至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提出时间应不晚于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30天。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最终决定一旦做出,全体党员、支部、委员会或党的领导人都不得违背或联合他人进行有组织的反对。
第四条 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四条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政策和决议可在代表大会前的讨论中被重新审议。党员可通过特定渠道表达观点。党的所有政策和决议,在相关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的多数票决定修订前,或者除非相关组织对其进行修订,都依然具有效力。
第五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意味着所有党员和党的领导人都有义务执行多数通过的决议。领导人和普通党员都应遵守共同的纪律。
本着对党的事业的信念、理解和奉贤,党员一经入党,即应遵守党的纪律。
第六条 党的各级官员和领导机构的选举均应在有关机构党员的充分参与下进行。
选举应建立在对被选举机构和个人有关工作的认真审议的基础之上,在选举党的一切委员会、代表大会和会议的过程中,应该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实现产业工人、受到特别压迫的人民和妇女的参与。
党的官员和领导机构既对选举他们的机构,又对其上级机构负责。党的所有官员和领导机构成员都可被其负责机构通过多数投票免除责任或撤消职务。
第七条 全党和党的一切组织(包括所有支部在内)都应为党的群众发行材料、传媒和文献制定计划并为之工作。
第三章 党 员
第一条 任何居住在美国境内的个人,年满18周岁,不分种族、肤色、籍贯、性取向、性别或宗教信仰,只要承认党的原则和宗旨,均可加入共产党。党的州和地区委员会若认为特殊条件需要,可以通过多数投票以个案的方式放宽对入党者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 任何党员、党的支部、州(或地区)和全国性组织均可接受入党申请书。接到申请书的党员或党组织应迅速将申请书转至申请人所在地的支部(如果知道)及州或地区委员会。支部及州或地区的领导机构应迅速对申请进行讨论,并委派一名或多名党员尽快与申请者见面或进行交流,除非支部、州或地区委员会有信息显示申请书内容虚假,或认为吸收该申请人入党会危害党组织及其宗旨,否则应迅速通知该申请人,他(她)已经被吸收入党,并尽可能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在没有党组织的地区,若无支部,新党员应被编入上一级机构。支部或上级组织有责任确保新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参加群众工作或其他活动。
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如被拒绝,支部和州或地区委员会应将州或地区委员会以及全国委员会拒绝的原因通告有关支部(如果该支部存在)。
第三条 党员应学习并承认由党的全国带拨袄大会通过的章程和纲领,在可能的情况下参加党的一个支部,自觉执行其决议并缴纳党费。入党属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四条 党员3个月不交党费将不再是资格完备的党员,所在支部(或地区委员会)领导应将此通知该党员。党员不交党费达6个月,且经支部(或地区委员会)领导谈话劝说无效,应被开除党籍。但此后6个月内,支部(或地区委员会)若同意其补交党费并恢复资格,被开除党籍者可申请重新入党。
第五条 资格完备的党员居住地由一州(或地区)迁至另一州(或地区)时,应要求迁出州(或地区)党组织将其组织关系转到迁入州(或地区)。
要求转接组织关系的请求应在党员改变住所前做出,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晚于党员迁入新的州(或地区)内30天。组织关系可由迁出州(或地区)党组织通过全国委员会办公室转到迁入州(或地区),也可同时转到迁入州(或地区)党组织和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州(或地区)应尽快处理组织关系转接申请,迁入州(或地区)党组织应协助迁入胆囊公元转入组织关系。
第四章 支部和州(或地区)组织
第一条 美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支部有两种基本形式:(1)工作地点,其目标是在全部车间建立支部;(2)居住地,目标是在所有社区建立支部。
每一个支部都应设有官员和执行委员会,他们由支部年度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内如有任何党员要求,则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支部年度党员大会的任务是制定该支部未来一年工作计划,制定该计划的基础是:(1)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州(或地区)代表大会制定,并由全国委员会和州(或地区)委员会进一步修订和发展的政策;(2)对支部前一年工作的全面和批判性分析。
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支部都应设有从事以下工作的官员:主席、财务书记、教育主任、劳工书记、新闻主任、文献主任以及一名负责记录决议的文书。一人可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工作。除此,支部可以选举产生其他的官员和委员会。
官员和委员会均对支部负责,应经常向支部汇报工作,并向支部提供一年一期的财务报告。若支部通过多数表决提出要求,还必须提交附加财务报告。
第二条 党的州或地区组织可由全国委员会设立,覆盖地区可包含一州、一州的一部分或大于一州,其名称应为“美国共产党,××州委员会”,“美国共产党,××地区委员会”或者“××共产党,美共”。一州内若设有一个以上地区组织,全国委员会可建立便于处理全州性重大事务的机构。
州(或地区)的党组织应包括该州(或地区)的全部支部。为满足党的工作需要,州(或地区)委员会有权力和责任建立任何下属机构,例如州、县、市和城区的组织。
州(或地区)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州(或地区)代表大会。州(或地区)代表大会应至少每四年在全国代表大会的会前讨论期召开一次。州(或地区)内所有支部均应派代表参加大会,代表人数可由州(或地区)委员会决定,应确保各支部的代表名额与其党员人数成比例。对于某些由于地理原因未被编入支部的党员,州(或地区)委员会应做出特别规定保证这部分党员在州(或地区)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性。州(或地区)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应考虑阶级和民族的比例问题。代表候选人应具有至少6个月的资格完备党员党龄。
州(或地区)委员会的选举方式和委员人数可由州(或地区)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州(或地区)委员会的一切选举均应采取民主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
州(或地区)官员及州(或地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至少应在选举前一年具有资格完备党员身份。
州(或地区)委员会应选举其认为必要的官员,由此当选的官员应根据其职务成为州(或地区)委员会委员,并对州(或地区)委员会负责。州(或地区)委员会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和其他认为必要的委员会。
州(或地区)委员会的职务空缺可在下届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州(或地区)委员会委员通过无记名多数投票的方式填补。
根据州(或地区)委员会的多数投票或代表党员人数三分之一的支部的联合书面要求,可以召开州(或地区)特别代表大会。
州(或地区)委员会应指定一委员会管理组织的财务。该委员会应对州(或地区)委员会负责。州(或地区)委员会应向定期召开的州(或地区)大会做财务报告。
州(或地区)委员会一年至少开会4次。在辖区较大的地区,每年可召开3次电话会议。若州(或地区)委员会的三分之一委员或三分之一的支部要求对州(或地区)的政策进行重新审议或采取新的政策,这些讨论应由州(或地区)委员会主持进行。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一条 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有权作出对全党应遵守的政治和组织决议。
例行的全国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全国委员会四分之三多数同意,全国代表大会可延期召开。
第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由各州和和地区代表大会经民主程序(包括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州(或地区)的代表名额由全国委员会决定,应与其代表的党员人数成比例。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至少应在代表选举前一年时间内具有资格完备党员身份。
第三条 经全国委员会委员40%投票赞成或全部州和地区委员会多数投票通过,可以召开特别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任何州或地区委员会关于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要求转发给其他州和地区委员会探究。特别代表大会的会期和会址由全国委员会决定。代表的选举原则与例行代表大会相同。
第四条 例行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应有4个月的时间为会前讨论期,期间所有支部和委员会对工作中的问题、各项报告、决议和其他代表大会前产生的文件进行讨论。讨论期间,全体党员和党组织都有权利发表见解,提出修改意见,包括对党纲和党章的修改,对政策和策略、党的工作以及领导机构构成等问题做出决议,供全国代表大会考虑。但会前讨论期间,党的一切政策和决议仍完全具有效力。
第五条 每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的人数。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全国委员会。
在全国委员会选举中,除个人优点外,还须考虑委员会的阶级和社会构成、广泛的地域代表性以及不同州或地区的政治重要性等因素。
第六条 全国委员会的空缺可由全国委员会通过多数投票填补。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投票赞成,委员可被免除或撤消职务。
第七条 全国委员会应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全国理事会及有关官员。全国委员会应建立其认为必要的委员会和其他机构。
上述所有官员、委员会和机构都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全国委员会官员和委员候选人至少应在选举前3年时间内具有资格完备党员身份。
第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负责党章的贯彻和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大政方针的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具有约束力。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党并有权为全党的利益做出决定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及处理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期间,全国委员会应领导并统率全党的政治、组织和教育工作,组织并监督各个部门和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应组织并领导全党的一切重要工作,并管理党的全国性资金。全国委员会应向每届全国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全国委员会、州和地区委员会应鼓励党员就一切涉及理论和党的大政方针的问题展开最广泛的讨论,并建立相关机构为讨论创造便利,前提是全国委员会认为此类讨论并不影响和阻碍党的政策与决议的贯彻执行,或削弱党在行动上的团结统一。
全国委员会若对党的政策做出重大调整,须在此前将建议草案提交给党组织,供其在特定时间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在紧急情况下,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全国委员会可启动另一种政策调整程序,包括进行全党表决,或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召开党的特别代表扩大会议。
在进行此类重大政策调整的讨论时,涉及代表大会会前讨论的规则依然适用,但讨论天数可由全国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3次。全国委员会官员和三分之一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全国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报告应下发至州及地区一级委员会,并摘要登载在全体党员均可阅读的刊物上。若全国委员会同意,此类报告可以公开发表。
全国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和委员会应定期向全国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任何委员如提出对现行政策进行重新审议或提出新的重要政策问题,全国委员会官员应将此通告全国委员会全体委员。
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提出对现行政策进行重新审议或提出新的重要政策问题,则全国委员会应组织相关讨论。
第六章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具有完备资格的党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并参与其所在的党组织的选举。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内就任何问题在组织做出决定前公开表达并坚持其个人的意见或不同观点。党员可在党的会议上或通过经授权的出版物行使这一权利。党的决议做出后,持不同意见的党员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申诉。但与此同时,党员有义务执行多数通过的决议。
党员可以在党内适当的会议、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上以及其他党的机构内,对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个人的工作进行批判性的评价,无论这些领导人担任什么职务。任何人不得干预党员进行批判性评价的权利。任何党员均可向任何一级领导机构提出问题或发表观点,领导机构应对其迅速给予答复。
在代表大会会前讨论期,党员有权在党组织内部或特定的刊物上讨论党的部分或全部政策及策略,并有权对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组成进行批判性的评估。
第二条 党员应努力参加所有的支部会议,应不断努力提高其政治知识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修养,应参与讨论党的政策,积极开展活动。为党的宗旨和政策而工作,并努力发展新党员。党员应阅读、传播并协助改进党的刊物。所有党员都应与媒体打交道,把做媒体工作作为其群众工作的中心任务。
每一个党员都应本着改进全党、党的机构和个人工作的目的,对党的总体工作和本人的工作进行批判性的评估。全国委员会和各级领导机构都应该在开展最彻底的批判性评估和自我评估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以改进自身工作。
第三条 全体党员都有义务为增进工人阶级团结,为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民族沙文主义、民族歧视和民族隔离和一切诸如白人沙文主义和反犹主义的种族主义理论和实践而斗争。全体党员都有责任为争取非洲裔美国人、墨西哥裔美国人、波多黎各裔美国人、印第安人土著、亚太裔人以及其他受压迫的少数民族、移民、外国出生的美国人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彻底平等而奋斗。应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将这作为实现其共同利益的根本。
全体党员有义务为反对一切形式的男子至上和对妇女的歧视而斗争,并为争取妇女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上的完全平等而奋斗。
全体党员有义务为反对一切形式的仇视同性恋以及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和变性人群的歧视而斗争,并为争取这些人群的社会和公民权利而奋斗。
第四条 在制定政策时,党的所有领导机构应与其他委员会、支部、全体党员(特别是与直接参与政策制定的同志)进行最大程度的协商。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党组织从城区委员会到全国委员会都可以组织召集代表会议对党在特定领域的工作做出评估或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意见。
其他形式的协商包括进行党员公决。
第五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党员均应参加相应的工会组织。若党员工作地无工会,党员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努力组建或协助组建工会组织。
第六条 在联合组织和群众组织(诸如工会、农场、社区、民权组织、兄弟会和宗教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应努力加强所在组织中工人阶级的团结和领导作用,并努力在工人阶级与同盟军之间,在为共同需要而斗争的过程中,建立最广泛的团结。
第七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党员都应该在一切可能的场所参加登记并在公共选举中投票。
第八条 对于一部分由于不公正和不民主的法律和实践而被剥夺获得美国公民资格权利的党员,党组织应该为其获得公民资格提供最大的帮助。
第七章 纪律处分程序和申诉
第一条 根据本条款规定,任何党员或党的官员,其行为如对党和工人阶级的利益造成危害,或存在宗派主义,在入党申请中进行虚假陈述,违反财经纪律,鼓吹或实践种族主义、民族主义或宗教歧视,进行性别或性取向歧视等错误,均可受到申斥、留党察看、中止党籍、撤消职务、取消或开除党籍等处分。
对于受到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应通告其处分决定和处分原因,并尽可能帮助同志克服缺点和不足。
第二条 根据本条款规定,任何党员若从事以下行为,均应被开除党籍,包括破坏罢工运动,从事煽动活动,进行间谍活动,告密,鼓吹使用武力、暴力或恐怖主义,以及参与任何团体旨在颠覆大多数美国人民借以表达自身权利、决定自身命运的民主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 对党员个人和党委的控告可由任何党员或党委提交给被控告党员所在的支部和上一级合适的具有管辖权的党组织。
支部和上级党组织应选举成立审理委员会,迅速处理所有控告。审理委员会应听取控告,提出意见,最后解散。
第四条 在纪律处分案件中,所有受控告人员,公开承认的告密和煽动分子除外,都应被告知所受控告的内容,并有权出席审理会,携证人(若审判委员会同意,证人可为非党人士)作证。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
第五条 在听取审理委员会的报告后,支部和有管理权的领导机构有权通过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决定处分措施,包括开除党籍。领导机构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应通报给被控告党员所在支部。申斥以上的处分措施应通报上级党组织。再上一级组织应自动审查所有的开除党籍案件。
第六条 任何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或党委都有权向上一级组织直至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申诉,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全国、州或地区和其他领导机构在受理申诉60天内应召集听证会,并将听证会日期通知申诉人。若向州、地区或全国委员会做出申诉,且申诉在代表大会召开前30天内做出,此类申诉应由代表大会处理。
第八章 入党费、党费和特别党费
第一条 入党费、党费的标准应由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可通过三分之二多数投票修订入党费、党费标准。
第二条 入党费和党费收入应拨付给党的各个下属机构使用。拨付方式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决定。
第三条 经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或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可以征收专项特别党费。
未经全国委员会许可,各地方或州或地区党组织不得征收特别党费。
第九章 修 订
第一条 经任何一次例行或特别全国代表大会多数投票通过,或经由全国委员会或三分之一州和地区委员会发起的党员公决通过,本章程可被修订。经全国委员会四分之三投票通过同时州和地区委员会多数投票通过,本章程亦可被修订。在投票表决前,党组织应有至少2个月的时间对党章修订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章 授 权
第一条 美国共产党不对任何未经全国代表大会或党的正常产生的领导人授权的政治文件、政策、书籍、文章及其他政治立场声明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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