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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被告郭松民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6/3/1  阅读次数:3803  字体大小: 【】 【】【

  

       破土网不久前从郭松民先生微博得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黄钟、洪振快诉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的上诉请求作出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要求。郭松民先生胜诉!


郭松民先生引用毛主席的话“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表明自己此时的心情。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发布案件判决情况

2月29日下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5法庭公开宣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案件简单回顾:

2007年,有网友在百度贴吧上发帖造谣,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

2013年8月29日,新浪微博网民张广红发布该微博传谣。广州市越秀区警方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该不实信息后将其抓获。

随后,《炎黄春秋》杂志主编洪振快表示“警方如何判定历史上的事是否是谣言?”并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发表在2013年第11期的《炎黄春秋》上,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

2013年11月下旬,新浪认证“学者,专栏作家”、供职于商务部研究院任研究员的梅新育转发微博批驳:“《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

微博认证为“《国企》杂志社研究部主任”的郭松民发微博支持梅新育:“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

2014年5月26日,梅新育发布微博,称遭洪、黄二人起诉,丰台法院立案。

2014年5月28日0点多,郭松民发微博表示自己也遭控告。

2015年5月4日,郭松民发微博,称于当天早晨接到海淀区法院通知。

2015年5月12日和1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上午9:30,在海淀区法院51法庭,将宣布对郭松民和炎黄春秋黄钟、洪振快两人因狼牙山五壮士荣誉所起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

12月21日上午10:0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郭松民胜诉。@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消息,海淀法院对原告黄钟、洪振快诉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法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宣判。

2016年2月29日,因黄洪二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要求,维持原判,郭松民胜诉。

至此,这一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就此告一段落。

胜诉后网友反应

小编整理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网友评论:

网友把实话说到底:此案证明,法律和事实是不看重“名气”的,再有名的律师也得服从法律、尊重事实。

网友阿明锅锅:正义战胜邪恶,公道赢得人心;革命烈士安息,英雄气概长存!谢谢老郭,您辛苦了致敬!

网友白蛇传传:这是一件本不应该发生的法律诉讼,一个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的事件却演变成法律纠纷本身就不是正常现象,中国目前的现状是正直的维护公德的人没有话语权,牛鬼蛇神和胡说八道的人掌握了权利。

以下是一些微博评论截图:

下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快讯原文及链接

黄钟、洪振快与郭松民名誉权纠纷二审落槌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月29日下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5法庭公开宣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本案中,黄钟、洪振快认为郭松民在其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对黄钟、洪振快进行公然辱骂,对黄钟、洪振快发出的律师函非但不予理睬,而且不思悔改在微博上继续辱骂,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黄钟、洪振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钟、洪振快对于涉诉文章所引发的议论和批评应当有所预见,应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及背景,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既是基于维护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民族情感的表达,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同时,涉诉微博也未给黄钟、洪振快造成损害后果。因此驳回了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钟、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黄钟、洪振快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应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法律尊严。

庭审中,双方根据各自的主张均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黄钟、洪振快认为涉诉微博使用侮辱性语言对黄钟、洪振快进行人格侮辱,且微博内容显然是针对两位上诉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郭松民的微博言论构成侵权。同时对郭松民原审委托代理人王立华的代理资格提出质疑,要求发回重审。

郭松民一方则认为其发表的涉诉微博是基于维护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且并非针对黄钟、洪振快,也没有对其造成实际损害,因此涉诉微博不构成名誉侵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是否构成侵权。二是郭松民原审代理人王立华的代理资格是否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八路军“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产生的英雄团体,是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的杰出代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质疑、矮化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挑战了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和主流价值观,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黄钟、洪振快作为《细节》一文的编辑和作者,对于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其二人对于由此而引发公众的广泛批评甚至是激烈反应,应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其次,就郭松民发表的微博内容来看,是郭松民针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一社会思潮一贯否定性评价的表达,并没有具体指向黄钟、洪振快。再次,网民对于《细节》一文的价值判断和情感表达并非是由郭松民的微博言论所引导或决定,所以不能认定郭松民的微博内容导致黄钟、洪振快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郭松民的微博言论不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法院审查,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昆仑策研究院向原审法院出具了推荐函,该单位并未对郭松民、王立华与其存在工作关系提出异议。原审开庭时郭松民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对于王立华的发言予以认可。黄钟、洪振快所提代理人资格问题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所列举的四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黄钟、洪振快主张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了黄钟、洪振快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来源:破土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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